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08號原告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告 曾喬潔 (原名 曾文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11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 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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