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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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蘇淳筠 即 蘇秉謙 即 蘇旭菖 之繼承人、 蘇淳品 即蘇秉謙即蘇旭菖之繼承人、蘇善養即蘇秉謙即蘇旭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