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4號上訴人 謝岳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萬4,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瓊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