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2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劉庭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113年度司促字第010112號編金額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001336元113年3月20日0021,125元113年3月20日003236元113年3月20日0043,328元113年3月20日005702元113年4月20日0061,488元113年3月20日0073,108元113年3月20日008966元113年4月20日0091,965元113年4月20日0101,404元113年4月20日0112,160元113年4月20日0123,552元113年3月20日0133,184元113年3月20日0148,280元113年4月20日0151,458元113年3月20日016760元113年4月20日017702元113年3月20日0185,764元113年3月20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