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38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簽訂之借據第23條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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