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法定代理人李潤民訴訟代理人榮華被告 梁錦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審簡字第53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王沛雷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竣閔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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