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黃奇彥 被告 楊侑勳
宗隆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忠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42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侑勳被訴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黃奇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何紹輔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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