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保成 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9萬0,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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