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568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CAIASIALTD法定代理人 林帆 相對人 陳守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CAIASIALTD」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維京群島商CAIASIALT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更正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業依鈞院提存所指示,聲請更正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295號假扣押裁定關於聲請人名稱之記載,並經鈞院裁定准許更正在案,爰聲請更正鈞院110年度司聲字第568號裁定關於聲請人名稱之記載,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295號更正裁定影本為證。
三、查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295號裁定既已更正債權人即聲請人名稱,則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568號裁定,關於聲請人名稱之記載,亦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