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343號聲請人 陳玉鈴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三妹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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