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忠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所處及併科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忠(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載第51條第7款,應予補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三、經查: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而附表編號1、3關於罰金刑之定執行刑部分,亦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各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偵查案號欄聲請人將「4709」載為「4707」係屬誤載,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40428元│├─────────┼──────────┼──────────┼──────────┤│犯罪日期│103.03.11│103.04.07│103.04.08│├─────────┼──────────┼──────────┼──────────┤│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15號、4709號、│第3215號、4709號、│第3215號、4709號、│││3614號、3615號、3617│3614號、3615號、3617│3614號、3615號、3617│││號、104年度偵字第260│號、104年度偵字第260│號、104年度偵字第260│││號│號│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7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02││││、104年度易字第6號│、104年度易字第6號│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2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5.26│104.05.26│105.03.30│├───┼─────┼──────────┼──────────┼──────────┤││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7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02││││、104年度易字第6號│、104年度易字第6號│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224號││├─────┼──────────┼──────────┼──────────┤│判決│判決│104.06.22│104.06.22│105.05.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之案件│││(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65號│第1765號│第1766號││││││├─────────┴──────────┴──────────┴──────────┤│羈押執行無無無││106.9.2~106.9.11止106.3.24~106.7.23105.8.24~106.3.23││罰金:106.7.24~106.9.1││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