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蘇俊儱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被告佶星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煥騰 關係人 林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撤銷林慧婷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至第3項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同法第27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慧婷,因非律師,惟因其於本院106年3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已到庭,經受命法官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視為已有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之許可,惟訴訟代理人因非律師,本院認其不宜為訴訟代理人,爰依同法條第2項撤銷其許可禁止繼續代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