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江淵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至斌黃至祥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二、提出被告黃至斌、黃至祥戶籍謄本各1份。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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