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洪丞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麗環 被告 洪藝庭
林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86.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萬5300元/平方公尺,土地價額為218萬3390元(86.3×25300元=0000000元),又臺中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為26萬4600元,上開土地建物原告公同共有應有部分2分之1,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2萬3995元((0000000元+264600元)×1/2元=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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