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林德郎 原告 林德陽 被告 林色虹 被告 林秀指 被告 林淑虹 被告 林手環 被告 林色華 被告 林陳翠雲 被告 林豐書 被告 林綉鳳 被告 林哲熙 被告 林豐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4萬7679元【詳見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原告2人所主張之持分面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