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5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於98年5月7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1587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98年9月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