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原告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慈

原告 黃禹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蓬禹

被告 彭双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9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昌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