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法定代理人 張祐慈
原告 黃禹誠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蓬禹
被告 彭双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9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昌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