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 張信定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茂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茂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茂辰公司)前於民國87年9月1日為經濟部以經商字第00000000
0號函撤銷登記在案,伊為茂辰公司之董事,今年3月間伊為處理茂辰公司清算事宜,曾委由 林重仁 律師寄發信函通知茂辰公司股東 林建成 (即 林志成 )、 陳淑珍林世雄吳玟燦 等4人(下稱林建成等4名股東)就茂辰公司清算事務進行研商,惟不獲回應,至此確認難由茂辰公司全體股東為清算人進行公司清算事宜,而有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云云:並提出經濟部105年1月3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茂辰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03年3月14日中區國稅雲林服務字第000000000B號及00000000000A號函、本院103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林建成等4名股東戶籍謄本,林重仁律師事務所函、郵政交寄大宗函件存根、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均影本)為佐。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同法第26條之1)。【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81條)。又無限公司有關解散及清算之規定,並為有限公司所準用之(同法第113條)。再者,【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
三、經查:㈠相對人茂辰公司前於87年9月1日為經濟部以經商字第00
0000000號函撤銷登記在案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10
5年1月3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影本在卷(見卷內第13頁)可稽。是茂辰公司既為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則依前揭規定,即應進行清算。
㈡其次,聲請人自承其為茂辰公司之董事,並有其提出之茂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見卷內第14、15、16頁)為證,堪信為真。又茂辰公司之股東除聲請人外,尚有林建成(即林志成)、陳淑珍、林世雄、吳玟燦等4人乙節,亦有前揭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憑。則依前揭規定,茂辰公司之清算,自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準此,茂辰公司既無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事存在,是則聲請人向本院提出選派茂辰公司之清算人,依前揭規定,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㈢另聲請人雖主張:茂辰公司其餘股東消極不願配合處理公司
清算事務,而有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云云。惟公司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因此,本件相對人茂辰公司以全體股東(含聲請人)作為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之進行,亦無不便,故無另行選派清算人之必要。
㈣綜上,茂辰公司既未有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
之情事,則聲請人依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法院再為茂辰公司選派清算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巧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