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 劉麒敏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 葉靜江
邱登美 (即 嚴義照 之繼承人) 嚴義明 嚴義祥 嚴義忠 嚴義潭 余金財 余金龍 黃月秀 卓天送 (兼卓 鄭玉質 之繼承人) 卓鴻仁 (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鴻祥 (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美珍 (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美珠 (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傅俊民 (即 傅森吉 之繼承人) 傅淑慧 (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素卿 (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美華 (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淑芬 (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陳淑燕 羅楊三妹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