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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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預告函無效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預告函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預告函無效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無資力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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