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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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陳正哲因犯侵入住宅竊盜、偽造文書、竊盜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7、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6、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於104年10月21日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附表:受刑人陳正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7日│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彰化地檢103年度│彰化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937號│偵字第10937號│偵字第399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289號│289號│89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月27日│104年1月27日│104年3月26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247號│247號│89號││判決├────┼────────┼────────┼────────┤││判決│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104年4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彰化地檢104年度│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10號(編│執字第1910號(編│執字第2283號(編│││號1-7已定應執行│號1-7已定應執行│號1-7已定應執行│││刑3年8月,以臺南│刑3年8月,以臺南│刑3年8月,以臺南│││地檢104執更助177│地檢104執更助177│地檢104執更助177│││執行)│執行)│執行)│└────────┴────────┴────────┴────────┘┌────────┬────────┬────────┬────────┐│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10日│104年1月15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彰化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9號│偵字第399號│偵字第2362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易字第81││││89號│89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3月26日│104年3月26日│104年3月31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易字第81││││89號│89號│號││判決├────┼────────┼────────┼────────┤││判決│104年4月21日│104年4月21日│104年5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彰化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283號(編│執字第2283號(編│執字第6855號(編│││號1-7已定應執行│號1-7已定應執行│號1-7已定應執行│││刑3年8月,以臺南│刑3年8月,以臺南│刑3年8月,以臺南│││地檢104執更助177│地檢104執更助177│地檢104執更助177│││執行)│執行)│執行)│└────────┴────────┴────────┴────────┘┌────────┬────────┬────────┬────────┐│編號│7│8│9│├────────┼────────┼────────┼────────┤│罪名│竊盜未遂│侵入住宅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7日│104年1月17日│104年1月1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62號│偵字第7169號│偵字第529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1│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號│882號│480號││事實審├────┼────────┼────────┼────────┤││判決│104年3月31日│104年6月4日│104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1│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號│882號│480號││判決├────┼────────┼────────┼────────┤││判決│104年5月4日│104年7月6日│104年9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856號(編│執字第9830號(臺│執字第14009號│││號1-7已定應執行│南地檢104執助597││││刑3年8月,以臺南│執行)││││地檢104執更助177│││││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