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6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厄樂芙多樂門 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68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1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玖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
、現金卡領用暨申請總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公告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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