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73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增寶
曾增錰 曾增彬 曾黎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20日111年度訴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7,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