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陳黃彗珠 被告 李彥佑 兼法定代理人 李清華
李盧素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4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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