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六九號
原告 黃一聖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林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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