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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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 黃崇泉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被告 黃崇嘉
黃崇寬 黃瑞芬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信彰 被告 黃秀珠
黃美玲 黃美慧 黃淑霞黃明玉 黃政毅 兼上六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美容 被告 李玉美
劉清君 陳美雪 葉友琴 張庭娟 吳秋蓉 黃姿蓉 蘇澂綾 李玉成 陳又平 杜如平 黃崇聖 黃崇吉 黃崇清 黃崇錦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正 被告 許方瑋
游明惠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所附之附表一記載內容,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吳忻蒨附表一┌─┬────────────┬────────┬────────┬────────┬────────┐│編│共有人│系爭土地分割前之│分割所得如附圖│分割後之權利範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號││應有部分│所示編號部分│││├─┼────────────┼────────┼────────┼────────┼────────┤│1│黃崇泉│1/30│D12│1│1/30│├─┼────────────┼────────┼────────┼────────┼────────┤│2│黃崇嘉│1/12│D7│1│1/12│├─┼────────────┼────────┼────────┼────────┼────────┤│3│黃崇寬│1/12│D6│1│1/12│├─┼────────────┼────────┼────────┼────────┼────────┤│4│黃瑞芬│1/12│D5│1│1/12│├─┼────────────┼────────┼────────┼────────┼────────┤│5│黃秀珠│1/32│D4│1/8│1/32│├─┼────────────┼────────┤├────────┼────────┤│6│黃美玲│1/32││1/8│1/32│├─┼────────────┼────────┤├────────┼────────┤│7│黃美慧│1/32││1/8│1/32│├─┼────────────┼────────┤├────────┼────────┤│8│黃淑霞│1/32││1/8│1/32│├─┼────────────┼────────┤├────────┼────────┤│9│游黃明玉│1/32││1/8│1/32│├─┼────────────┼────────┤├────────┼────────┤│10│黃政毅│1/16││1/4│1/16│├─┼────────────┼────────┤├────────┼────────┤│11│黃美容│1/32││1/8│1/32│├─┼────────────┼────────┼────────┼────────┼────────┤│12│李玉美│155/10270│D1│155/2054│155/10270│├─┼────────────┼────────┤├────────┼────────┤│13│劉清君│87/10270││87/2054│87/10270│├─┼────────────┼────────┤├────────┼────────┤│14│陳美雪│30/10270││30/2054│30/10270│├─┼────────────┼────────┤├────────┼────────┤│15│葉友琴│200/10270││200/2054│200/10270│├─┼────────────┼────────┤├────────┼────────┤│16│張庭娟│50/10270││50/2054│50/10270│├─┼────────────┼────────┤├────────┼────────┤│17│吳秋蓉│150/10270││150/2054│150/10270│├─┼────────────┼────────┤├────────┼────────┤│18│黃姿蓉│200/10270││200/2054│200/10270│├─┼────────────┼────────┤├────────┼────────┤│19│蘇澂綾│50/10270││50/2054│50/10270│├─┼────────────┼────────┤├────────┼────────┤│20│李玉成│25/10270││25/2054│25/10270│├─┼────────────┼────────┤├────────┼────────┤│21│陳又平│50/10270││50/2054│50/10270│├─┼────────────┼────────┤├────────┼────────┤│22│杜如平│30/10270││30/2054│30/10270│├─┼────────────┼────────┤├────────┼────────┤│23│陳國正│1/10││1/2│1/10│├─┼────────────┼────────┼────────┼────────┼────────┤│24│黃崇吉│1/40│D9│1│1/40│├─┼────────────┼────────┼────────┼────────┼────────┤│25│黃崇清│1/40│D10│1│1/40│├─┼────────────┼────────┼────────┼────────┼────────┤│26│黃崇錦│1/30│D11│1│1/30│├─┼────────────┼────────┼────────┼────────┼────────┤│27│黃崇聖│1/20│D8│1│1/20│├─┼────────────┼────────┼────────┼────────┼────────┤│28│游明惠│1/10│D3│1│1/10│├─┼────────────┼────────┼────────┼────────┼────────┤│29│許方瑋│1/30│D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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