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杜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2,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3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378元(計算式:97134×1/3=1693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