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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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五號
原告御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