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080號聲請人上耀輪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育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鍾隆昌 、 夏玉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鍾隆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正確,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併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系爭本票到期日為何日,並查報其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