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不動產,惟查該不動產係坐落於彰化縣,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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