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7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施謹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分別以本金新臺幣24,645元、新臺幣38,067元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