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威廷選任辯護人呂秀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695號、第4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威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被告林威廷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695號、第4851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8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查,本案已於108年3月12日宣判,本院認被告確有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並判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被告顯有為規避審判、執行而有逃亡之虞,羈押之原因猶仍存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合乎比例原則,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實難達成羈押之效果,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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