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8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8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編號1、3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如附表編號2、4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國強 │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一月三日│叁萬壹仟貳佰壹拾│PA五四六二五三│六個││││││叁元│九│月│├─┼─────────┼─────────┼───────────┼────────┼────────┼──┤│2│張國強│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二月三日│叁萬壹仟貳佰壹拾│PA五四六二五四│七個││││││叁元│0│月│├─┼─────────┼─────────┼───────────┼────────┼────────┼──┤│3│張國強│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一月三日│貳萬陸仟壹佰壹拾│PA五四六二五四│六個││││││柒元│八│月│├─┼─────────┼─────────┼───────────┼────────┼────────┼──┤│4│張國強│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二月三日│貳萬陸仟壹佰壹拾│PA五四六二五四│七個││││││柒元│九│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