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正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聲請更正裁定,本院於中華民國88年9月13日所宣示之88年度聲字第1004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刑人「 徐文豐 」之姓名為錯誤,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之姓名應為「甲○○」,有戶籍登記簿謄本在卷可查,是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刑人「徐文豐」之姓名為錯誤,應更正為「甲○○」,聲請人之聲請符合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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