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044號
抗告人甲○○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86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以受刑人甲○○因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經原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296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減為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二、抗告意旨略以,該案已經96年簡上訴字第512號上訴中,尚未確定,提起抗告。
三、經查,抗告人甲○○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96年簡上訴字第512號上訴案件,已於96年7月3日經撤回上訴裁判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四、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謙崇
法官林恆吉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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