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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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236號原告 詹金品 被告 林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1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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