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聲請人 廖學明 代理人 孫英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 廖李平 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關係人孫英棋(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廖李平(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 廖大榮 遺產繼承及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廖李平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0條、第1113條定有明文。又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學明為受監護宣告人廖李平之成年子女,前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監宣字第109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又聲請人之生父廖大榮(即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前於94年5月25日死亡,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同為廖大榮之法定繼承人。因繼承人間就遺產之繼承顯有利益衝突,依法不得代理,為此聲請選任關係人孫英棋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以代受監護宣告人辦理上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謄本等在卷為證。另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監宣字第109號卷證,聲請人現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可以憑認。此外,本院調查時,關係人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在卷,並提出繼承人廖學明、 廖學章 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附卷可憑。本院審酌關係人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對遺產繼承、分割事宜有一定之專業能力及經驗,且於聲請人就被繼承人遺產分割繼承事件無利害關係,衡情應能維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權利且對受監護宣告人亦無不利,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即無不合,爰准為本件聲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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