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美宏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紀賢 被告珈昇國際有限公司(原名:聚鑫聯精密工業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沈瑞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1,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扣除原告前因同一事件向本院中壢簡易庭聲請調解(於民國
107年8月20日調解不成立)時繳納之調解費2,000元,應再繳納裁判費36,818元(計算式:38,818-2,000=36,81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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