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救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4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相對人臺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已就其與相對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審查後准予補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等件影本為證,且其亦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24號受理在案,有前案查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曹瑞卿法官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