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3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322號原告浥極幫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住同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丙○○部長)住同
參加人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1月25日以「抽水泵浦之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下稱系爭案)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後,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04853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系爭案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旋於95年3月1日提出系爭案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該更正內容符合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6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之規定,准予更正,並依更正後之內容審查舉發案,於96年9月10日以(96)智專三㈢05018字第096205174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經訴字第09706104380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