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陳若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軒榮 、 尤英男 、 莊唯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莊軒榮、尤英男、莊唯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