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峰 送達代收人 王熾杰 被告永鉅皮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興遠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