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羅騏 法定代理人 羅森松 被告 許順德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
6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許順德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羅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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