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19號原告 陳彥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前揭事項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為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被告住所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住所,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住所,然原告迄今未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亦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9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即非適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