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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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債務人 高明玉高瑞英 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處分之。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自民國112年4月2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2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8人,卷附本院112年6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一第61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選任管理人進行分割訴訟,於該訴訟進行調解程序中,管理人陳報公同共有人 高瑞梅 願以新臺幣(下同)450,000元購買上開不動產,本院以113年6月7日士院鳴民司流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函通知債權人,並請債權人於同年月25日前具狀陳報是否同意,逾期未陳報將視為同意。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陳報,視為同意(見本院卷二第4、22、26、40至42、44、48頁),是上開不動產以由高瑞梅以450,000購買為處分方法。另債務人所有如附表編號3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債務人具狀表示無能力提出等值現金,是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險契約,將解約金解款到院,而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險契約,因無解約金,無變價之必要,該保單返還債務人。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3年8月8日、同年9月12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顏淑華附表:
編號財產明細價值(新臺幣/元)處分方法1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9(潛在應繼分1/6)。450,000元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12號調解成立,由高瑞梅以450,000元購買債務人依應繼分本應分得之1/6持分,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2臺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另2樓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9(潛在應繼分1/6)。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388,720元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險契約,解約金388,720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險契約,無解約金,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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