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即 李珠女
壹、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債務協商,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協商成立前後、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已還款之明細?請併再詳細說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與檢附證據。
㈡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膳食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交通
費2,000元、醫療費1,000元、稅賦1,000元、其父母扶養費每人各3,500元、其子扶養費每月2萬元之計算方式(明細)及證據(如其中交通費之支出係騎乘機車往返何處,其距離、每月需費用若干等),與前開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暨其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均需由聲請人扶養之證明。
㈢聲請人之父母自民國95年6月19日起迄今,有無工作或其他
收入?如有,每月收入為何(詳列每人每筆收入之種類、來源、期間及金額)及證據(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請標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㈣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性?聲請人有無繫屬於法院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與證據。
㈤聲請人自95年6月19日起至97年6月18日止兩年間財產變動
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㈥97年6月19日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二、提出下列書證:㈠聲請人、其父母、其子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㈡聲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及其歷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㈢聲請人父母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及旁系血親、姻親)關係系統表。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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