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杜芳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被告 陳文彬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