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10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東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東峻(下稱被告)業經判決,就犯行已坦承不諱,而無逃亡、串證滅證之虞,請以具保、電子腳鐐等方式代替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在案(見聲卷第64至65頁)。該案經被告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將被告解送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同日羈押被告,此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見聲卷第55頁),可知被告已非為本院羈押,本院自無從為具保停止羈押之准駁。故被告前揭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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