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慧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202,004元之計算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