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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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6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俊鴻 被告 李宗晉 訴訟代理人 李施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位,第壹項程序事項關於「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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